广西地球物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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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球物理学会章程


(2023年5月12日广西地球物理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地球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Geophysical Society。缩写英文名称:GXG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西地球物理学会是由一定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广西地球物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以及与地球物理业务有关联的应用技术、仪器设备产研供机构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地方学会,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西广大地球物理工作者及各相关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精神,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地球物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创新发展,促进地球物理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地球物理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广西地球物理事业的发展和广西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34号,邮编5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普及、推广和交流地球物理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推动广西地球物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地球物理学科团体和专业机构的联系;


(三)编辑和出版本学会主办的学术会刊和学术资料,利用本学会会刊宣传地球物理学科发展的新动态;


(四)为社会各界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五)帮助会员提高地球物理学科理论和技术水平,发现和推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球物理学科发展和本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举办地球物理学科相关培训;


(六)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地球物理领域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地球物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举办为会员、会员单位和有利于本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在条件成熟时,开展承接政府职能工作。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从事与地球物理学科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管理和仪器设备经销的个人和单位 。


第十条  本会鼓励地球物理学科在校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入会。


第十一条  本会接纳外籍和台、港、澳同胞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单独申请,也可由所在单位共同申请;


(二)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和台、港、澳同胞会员申请,需经本会两以上会员介绍,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退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为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或委托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


(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提出奖励建议;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项;


(十二)筹集本会经费;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的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的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如今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和广西区科协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与学会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或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必须与接替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粹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已取得所在单位工资待遇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